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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2月份二次在沈丘宾馆开房同居。2012年9月1日,被告王*某生育一女,取名王**。2014年2月19日,原告李**委托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豫诚信司鉴所(2014)物鉴字第2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和外援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李**、王*某与王**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被告王*某已经有一个儿子,王**的身世在被告王*某老家已被众人知晓。如王**跟随被告生活,幼小的心灵无法承受大人们的指手画脚和小孩子们的嘲笑、辱骂,对其成长、教育极为不利。原告李**在郑州工作、居住,工作、生活较为稳定。并且其妻对其行为已经谅解,愿意抚养王**。综上,王**跟随原告夫妻生活,更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故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王**由原告李**抚养,被告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所诉的部分事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沈丘宾馆二次同居后生育一女不属实,而是原告在沈丘、郑州为被告租房,二人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有一儿子也是虚假的,现在被告只有一女王*甲在身边生活。2、被告轻信了原告称已与前妻离婚,才与原告在沈丘、郑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甲的身世在老家沸沸扬扬只是原告的借口,是原告任意编造的,没有事实依据,是对被告母女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说明原告不忠诚夫妻感情,在没有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沾花惹草,被告是受害者。3、原告诉称已得到其妻子谅解,愿意抚养女儿也不符合事实,原告之妻对王*甲的出生恨之入骨,曾对被告母女施加暴力,不让被告母女进家门,不让吃喝。进一步证明原告之妻不愿意抚养王*甲。原告请求抚养孩子诉请只是借口,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4、原告与前妻生育3个子女,二女一男,起诉孩子抚养权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如判决归原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综上,本案原告起诉的部分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抚养非婚生女王*甲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起诉要求抚养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2月19日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诚信司鉴所(2014)物鉴字第201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王*甲与原、被告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2、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10条。证明被告在短信上说不愿意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把孩子带走;非婚生子王*甲是被告要求生的,并不是原告要求被告生的。3、沈丘县公安局留福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有3个孩子。4、沈**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王*某系同村关系,2012年9月1日二人生育一非婚生女,取名王*甲,现随王*某生活。后双方因小孩的抚养权发生矛盾,引起纠纷。

另查明,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婚外生女是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容、是法律所禁止的,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原则不容动摇,但是法律也得兼顾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说明,但从道德情理上来看,血浓于水,亲情是世间最难以割舍的情愫,父母与子女间血脉相连的亲情,应该得到公众的尊重与接纳。原、被告生育非婚生女王*甲应该由谁抚养,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长及其以后的教育。王*甲现仅一周岁余,一直跟随被告王*某生活,其生活环境较为稳定。原告李某某已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甲由其抚养利于其生活、成长,故原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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