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上诉人张**、赵**、南阳金**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上诉人张**,上诉人赵**、南阳金**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