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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赵**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上诉人张**、赵**、南阳金**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上诉人张**,上诉人赵**、南阳金**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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