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马**、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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