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何**、何*胜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4年8月14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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