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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