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周**与孟州**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判决书
张*与耿红星、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闫志冰、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