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菲**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伟**司、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菲**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伟**司、马*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郑**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