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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仝建立与李**、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仝建立与被上诉人孙**、李**、中国人民**司方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仝建立于2015年5月7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李**赔偿韩**各项损失50000元,赔偿仝建立车辆损失5000元,人民**支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韩**、仝建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仝建立、李**,孙**的委托代理人赵*,人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韩**、仝建立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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