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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与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以下简称工**研究所服务部)因与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于1983年11月到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处从事刺绣工作,因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未为蔡**缴纳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蔡**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缴纳了上述费用共计12575.66元(其中单位应缴纳7788元,个人应缴纳3115.2元,利息及滞纳金1672.66元)。之后蔡**于2014年12月22日退休。2015年1月6日,双方就该养老保险金达成协议:“关于蔡**同志的养老保险金利息和滞纳金部分1672.66元,研究所从2015年1月开始、2月、3月每月结人民币伍*元整,第四个月结清剩余部分,蔡**养老保险金7788元,蔡**同意领取《清明上河图》全卷壹幅,绣制完成后交给单位时需经研究所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如果单位当时有能力就一次结清,如果单位困难没能力就分期分批给予解决。”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于协议达成当天支付蔡**5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蔡**向开封市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封市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鼓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裁决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支付蔡**垫付的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9460.66元(滞纳金1672.66元、单位缴纳部分7788元)。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双方因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故原审按劳动争议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原审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为蔡**缴纳养老保险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且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不能以蔡**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由,而拒绝支付先行蔡**垫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本案中,因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已支付先行蔡**垫付的滞纳金500元,故还应支付其下欠的8960.66元(9460.66元-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开封**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支付蔡**应由其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8960.66元。二、驳回开封**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研究所旅游工艺品服务部自行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工**研究所服务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蔡**主张的养老金已由其本人缴纳,且其也已退休。蔡**以劳动纠纷为由要求工**研究所服务部退还养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当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请求改判工**研究所服务部不支付给蔡**社会养老保险金8960.66元。

被上诉人辩称

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的上诉没有事实和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蔡**自行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工**研究所服务部对该事实不持异议。因工**研究所服务部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其对蔡**先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工**研究所服务部上诉称蔡**已退休,其不应支付蔡**养老保险费的主张与法相悖,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工**研究所服务部称蔡**应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工艺美术研究所服务部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决定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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