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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开封**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朱**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开封**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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