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张**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原告张重庆、原告张**诉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原告张重庆、原告张**于2016年3月1日以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原告张重庆、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原告张重庆、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7元,由原告张**、原告张重庆、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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