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申请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宋*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申请人宋*称,2014年8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人民币26万元整,借期九个月(2015年5月27日到期),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八,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还本,被申请人张**将自有房屋抵押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逾期未偿还本金或利息,被申请人按月息千分之十八支付借款利息外,被申请人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向申请人另行支付借款利率两倍的罚息,并向申请人支付每日2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26万元整,被申请人也将自有房屋抵押给申请人。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本金、利息履行还款义务。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张**抵押给申请人的”郑*权证字第XXXX号”房屋、”郑*他证字第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给申请人。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张**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中写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有异议,被申请人不同意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条件是否成立等方面不存在实质争议为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经本院核实,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存在实质争议,故申请人不能通过本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宋*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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