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自强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自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自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自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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