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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平石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区信访局、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以及区纪委、市纪委、省纪委、中纪委等地信访。2013年以来,张某某与其亲属翟某某、张**三人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信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2014年张某某进京信访后,石龙区相关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到北京将其接回。张某某的行为给北京和石龙区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是正常上访,没有去过中南海周边及使馆区,没有聚众行为,车票是三人各自买各自的,去北京也是各自跑各自的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正常上访,不属于非访,被告人没有聚众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应为无罪,且本案不属于石龙区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访为名,先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等地滞留,并受到训诫、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2013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弟媳翟某某以信访反映问题为名,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合国开发署门前呼喊人权口号,欲进入使馆区时被武警阻拦及劝说,但被告人不予理会,仍在该场所起哄。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弟媳翟某某遂被民警传唤至北京市**屯派出所后,被三**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及曾多次受到行政拘留的情况。

2.石龙区公安局高庄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3.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五份,不予收拘通知书二份(因身体状况不宜收拘),证实被告人曾多次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情况,及执行情况。

4.中共河**委员会豫**(2013)49号信访事项三级会审决定书,及豫纪信访告字(2013)001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证实2013年5月16日中共河**委员会对被告人张某某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已会审终结。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训诫。

6.北京市**屯派出所询问材料两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弟媳翟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合国开发署反映情况,呼喊人权口号,不听武警劝阻被行政拘留的事实。

7.证人翟某某证言:我们没有一起去北京,是下了车才见的面,是今年的事。我2013年11月份在北京**派出所被拘留过,当时做没做记录记不清楚了。

8.证人张*甲证言:2014年5月20日那一次是我们三个一起去的,从宝丰坐的火车去的,我们不在一个车厢,出了站之后我在那等她们。去年是天热的时候,我们是三个一起去的。

9.证人张*乙证言:我们是兄妹关系,三级终审是去年8、9月份我妹子告诉我的,她告诉我三级终审的结论不属实,她不服。三级终审之后她就去北京上访了。

10.证人方某某、牛某某、张*丙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多次赴京上访。

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正常上访,我们是反映搬迁问题的,我们是坐火车在宝丰走的,票是我们自己买自己的,我们三个人一起信访只有一次,我去北京上访都是被人送回来的。我被北京公安局关押过,当时我们就在路上走着,我不知道是哪儿。

上述事实清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处罚决定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访反映问题为名,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合国开发署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呼喊人权口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常上访,维护权利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享有刑事案件管辖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辩论阶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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