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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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