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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