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河南地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地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对被告河南地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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