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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登封**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焱诉被告登封**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焱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登封**有限公司、郭**的起诉申请,同时反诉原告登封**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赵*焱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登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登封**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赵**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39847元,减半收取19924元,由原告赵**承担;反诉费33900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反诉原告登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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