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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胡**、驻马店**发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对被上诉人胡**、驻马店**发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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