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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朱南组与卢军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界沟村朱南组诉被告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7日,原、被告和王**协商签订占地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和王**建石子厂占用原告土地13亩,每年承包费8000元,若一方违约在总承包款数额上支付对方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占用土地3亩,每年直接交给原告没有拖欠,下余10亩地被告只支付2001年和2002年两年承包费后11年分文未交,催要多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2002年至2014年共11年土地承包款及违约金合计7446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界沟村朱南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朱**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决议,方可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同意起诉的证据,故此,本院认为朱**以村民组的名义起诉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界沟村朱南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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