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本**品有限公司、马*、马**、管**、马**、洛阳本**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冯**与孟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敬*与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洛阳**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信昌建**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万家安房地**限公司诉井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红选诉刘**、张**、洛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代树群、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鹤壁**限公司与代树群、河南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万家安房地**限公司诉孙**、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