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本**品有限公司、马*、马**、管**、马**、洛阳本**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本**品有限公司、马*、马**、管**、马**、洛阳本**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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