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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与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敬*诉被告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敬*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全忠。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孟**由原告敬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截至目前已超期2月有余,被告对抚养费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现在失业没有工作,协议约定的2000元也超过被告的事实承受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变更,或者按照被告农村户口农业标准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2、离婚证一份。

被告孟*的质证意见是: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离婚协议所约定的2000元,当时被告也许有这种能力,但是现在被告失业在农村生活,被告自身的生活已经非常艰难。而且2000元已经超过原阳县最低工资标准,明显过高。

根据证据认证规则,被告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由原告敬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孟*支付,每月2000元。被告至今未曾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原告敬*与被告孟*2015年10月14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孟**由原告敬*抚养,被告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孟**年满18岁止。协议离婚至今,被告已长达5个月未支付抚养费,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孟*应当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敬*抚养费1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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