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洛**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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