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范*献不服周口**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周*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该案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范*献于2015年1月28日以争议的标的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范*献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回复议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范*献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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