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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洛阳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洛阳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上诉人洛阳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浩飞,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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