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新桥货运自2013年5月份起为被告鹏升科技运送货物,但运送货物后被告拒不支付运费38800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交易习惯为每次运送货物双方均签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时将货物回单退给被告,而本案被告抗辩已支付66950元显然超过原告要求的38800元,不符合交易习惯,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履行送货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运费38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为385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2013年5月份后保温板运费。一审认定的交易习惯,仅仅是被上诉人当庭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中法庭已经查明了本案事实,就是上诉人拒不支付运费,且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以转账凭证来证明已经将运费给我方是不正确的,这两笔转款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应对方要求给对方开具了两张发票,除了支付这3万元以外,仍欠38800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审确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费38800元是否正确。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认为,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理由详见我方上诉状。被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认为,坚持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焦作市**有限公司为焦作**有限公司提供了运输服务,焦作**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运费,原审判决其支付运费正确。焦作**有限公司认为并不拖欠运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焦作**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焦作**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