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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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