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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林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汶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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