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汶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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