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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兴**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兴**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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