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兴**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李**与鲁**、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封丘县**民委员会与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南**肠医院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与虎金旗,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