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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与虎金旗,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虎金旗,原审被告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内乡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虎金旗于2013年7月17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邦财**分公司赔偿保险金27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安邦财**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邦财**分公司及安邦财险内乡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杨**,虎金旗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法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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