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国民,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13日在镇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2005年12月12日生一女孩叫王**,2007年11月24日生一男孩叫徐**。婚后双方不注意培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12月份,因为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原告被殴打致伤,自此以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有无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和儿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关于两个小孩的身份情况属实,现在两个小孩都跟着徐某某生活,我要求女儿王**跟我一起生活,抚养费由我们双方自理。我与原告之间无共同财产。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无共同财产。根据原、被告诉、辩,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两个小孩抚养权如何分配,抚养费如何支付。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徐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证原件一份及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薄各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结婚的事实和小孩的出生情况。

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庭审中,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对两个小孩抚养权分配的意见,原告徐某某向法庭表示同意女儿王**归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理。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13日在镇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于2005年12月12日生一女孩叫王**,2007年11月24日生一男孩叫徐**。2010年12月份,因为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自此以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有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被告提出婚生女孩王**随被告生活,婚生男孩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双方自理,原告徐某某同意上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婚生女孩王**归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理,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