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项城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项城市农**清偿办公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城市贾岭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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