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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离婚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申*、被告但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原告申*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缺乏了解,经常互相争吵,被告要求原告父母将给他们买的婚房过户到被告名下。自2014年5月两人分居至今,现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但某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3月10日生长女申**;2012年1月3日生长子申鼎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未能及时沟通化解致原告申*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申*及被告但某身份证、原、被告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应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同时,原告申*起诉离婚,并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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