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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袁某某、孔*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袁某某、孔*甲、孔*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袁某某、孔*甲、孔*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孔*丙系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孔*社区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三被告均系孔*丙的合法继承人。2006年10月24日,孔*丙从孔*行政村领走孔*行政村第九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1232928.90元,但一直没有发给村民。2016年1月12日孔*丙突然病故。原告认为,该征地补偿款应当由行政村即现在的居民委员会掌控,不应当由孔*丙个人领取和保管,其个人领取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故根据民诉法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作为孔*丙的继承人返还该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袁某某、孔*甲、孔*乙辩称,孔*丙领取孔营行政村第九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是事实,但已向群众发放了632928.90元,尚欠60万元,孔*丙没有其他遗产,我们只继承了孔*丙遗留的位于项城市南顿镇冯庄后的鱼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孔**生前系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孔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兼主任,(2015年年底病故)三被告袁某某、孔*甲、孔*乙是其遗产合法继承人,且同意继承其遗产。2006年孔营行政村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1232928.90元,被孔**个人领走,除632928.90元分给村民外,还有60万元没有发放或上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为此,原告认为下欠的60万元,不应当有个人掌控,应当返还给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孔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另查明,孔**去世后没有其他财产,只遗留有在项城市南顿镇冯庄村北承包的有109亩的鱼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款系公共资金,不应当有个人掌控和私存,孔**去世后留有遗产,三被告系孔**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遗留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某某、孔*甲、孔*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孔*丙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水寨办事处孔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6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96元,由原告承担10129元,三被告承担5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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