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吴**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郭**、吴**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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