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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项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项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玉川和被上诉人项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1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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