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项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时玉川和被上诉人项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1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