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商**拌有限公司、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提供不出被告陈**、陈**的住所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未能提供被告陈**、陈**的住所地址,原告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