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池**与被告商**拌有限公司、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商**拌有限公司、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提供不出被告陈**、陈**的住所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未能提供被告陈**、陈**的住所地址,原告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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