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邓**证处及第三人王**公证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莲诉被告邓**证处及第三人王**为公证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莲诉称被告邓**证处,在第三人王**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公证,造成其房子土地损失20万元,故要求被告邓**证处予以赔偿,但其在立案至今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内,始终未能提供其房子土地损失20万元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对此作出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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