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赵**、符**、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支公司),原审被告符**、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于2013年3月4日向西**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赔偿张*各项费用共计2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赵**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符**,大地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原审被告符**,赵**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