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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发干燥**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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