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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姜**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及委托代理人郭**、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诉称,2008年12月6日,姜**的丈夫刘某某受雇于张**在山东工地施工时突然死亡,经多方协商,于2008年12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张**愿赔偿刘**家属35000元。当日张**还借姜**现金5000元。从2010年12月初开始,姜**和家人、邻居、朋友一起每年几次找张**催要赔偿款和欠款,可是张**一直推托不支付该款项。今年姜**又找张**催款,遭到张**及其母亲的辱骂。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张**归还欠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张**辩称,一、本案被告并不是死者的雇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从2010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姜**从来未向张**主张过权益,诉状上这一点所说不是事实;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姜**仅有起诉权,已丧失胜诉权;三、本案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双方约定法院的管辖问题,本案在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违反双方约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四、本案两份欠条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35000元为人身损害赔偿,5000元系民间借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姜**丈夫刘某某受雇于张**在山东工地施工时突然死亡,经多方协商,于2008年12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张**愿赔偿刘某某家属35000元。当日张**借姜**现金5000元。被告并出具两份欠条,内容分别为:“今欠姜**人民币伍**(¥5000.00元)欠款人张**08.12.22号”;“今欠刘某某家属死亡补偿费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正(¥35000.00元)张**2008年12月22号”。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借5000元及欠姜**35000元死亡赔偿金事实清楚,双方对两份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姜**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辩称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及有约定管辖的理由,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刘某某在张**的山东工地施工时死亡,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并由张**出具“欠款35000元”的欠条一份,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张**对两份欠条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欠款40000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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