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被告已兑付其借款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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