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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以被告已兑付其借款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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