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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史华*、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史华*、王**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史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系南北邻居,我的房屋北墙与二被告的房屋相邻,因高压线拉线正好在两家中间,故留下1米左右的通道。二被告趁我外出时将通道前后用砖砌住,在通道内先后养鸡、鸭、羊,妨碍我的正常生活,且我的北墙散水未做,二被告把通道封死影响我房屋的排水和安全。被告还在通道上建有过道板,把东西放我房顶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砖墙2米及过道板,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有以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建房押金票据和房权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建房合法,以及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情况。

3、新野**井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争议的空间不属于任何一方,产生争议的事实和纠纷调解情况。

4、照片4张,证明争议位置现状及被告侵权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史华*辩称,过道板已经拆除,墙不能拆,拆后影响房屋安全,夹道属于我的,原告未经村组同意多占地建房如果她不多建房,我们两家相隔5米,就不存在争议。

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史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二被告史华峰、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均在2005年建房,系南北邻居关系,原告房屋北墙与二被告的房屋南墙相邻,因高压线拉线正好在两家中间,故留下1米左右的通道。2007年二被告将通道前后用砖砌住并在房顶架设过道板。诉讼中二被告已将过道板拆除。原告放弃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要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指定位置建房并居住,双方房屋之间因架设高压线需要留出的1米左右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双方均不享有相关物权。被告虽然将公共通道前后用砖砌住,但并未侵犯原告的物权和排水,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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