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姜*、乔**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乔**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乔*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坤、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姜*、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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