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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安装合同,由被告承接原告开发的滨河绿苑小区一期“滨河绿苑智能化系统供货安装工程”,原告于2011年7月6日结清了被告的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有202个DJ6210室内分机安装没有安装到位,按合同约定价格每台495元,价值9999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未依约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999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请求被告郑州朝**限公司赔偿损失99990元,但被告郑州朝**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4日经过清算注销工商登记,原告所诉主体已不存在。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河南**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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