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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因与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朱**因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已于2012年8月21日注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64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及大**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慧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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