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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口市**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口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周*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款借据上加盖的印章不是金**公司的印章,所借款没有打入金**公司账户,且所借款由申**个人使用、支配。因此,本案借款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与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错误。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金财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曾任金财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2日,由时任金财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经手,以金财源公司名义借刘**76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还款承诺书,借据和还款承诺书上加盖的借款人印章内容为“周口市**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借据、承诺书、汇款凭证等在卷为据,可以认定。申**当时系金财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又以公司名义向刘**借款,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的行为系代表金财源公司的职务行为,行为后果理应由金财源公司承担,原审判决金财源公司向刘**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金财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口市**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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