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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