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住**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范**与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原审被告陈**、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孟**与范**、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胜诉漯**有限公司、漯河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滑县**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刑**买卖合同纠纷一二审民事案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王**、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