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魏*显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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