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陵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2元,减半收取16636元,由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