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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陵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2元,减半收取16636元,由原告宁陵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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