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原、被告已与庭外和解并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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